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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监管局:加强财会监督 推动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完善和国家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会计工作发挥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支持资源优化配置、促进经济效益提高等巨大作用。而财会监督究其根本,是监督保障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对于维护投资者、债权人、其他利益相关者和社会公众利益,对于有效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对于促进提升国家治理效能、政府绩效和企业效益,具有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注册会计师审计是财会监督体系中社会监督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因此必须加强对注册会计师行业财会监督,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引导注册会计师在财会监督工作中积极作为,发挥注册会计师审计的重要作用。

  一、加强对注册会计师行业财会监督的必要性

  (一)会计的重要性决定必须加强对注册会计师行业财会监督。经济越发展,会计越重要。在经济社会运行的过程中,会计工作的参与最全面,会计对经济活动的分类和确认最专业,对数量金额的计量最精确,报告和披露最规范。会计是企业经济活动的集中反映,是企业经济决策的主要依据;也是国家经济社会管理的重要基础,是处理国家、企业和个人经济利益关系的关键枢纽;更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础环节。注册会计师是企业财务信息的见证者,被称为资本市场的“看门人”。作为财务信息链条上的重要环节,履行对企业财务信息质量的监督职责,并与财务链条上的其他各方,包括企业的实际控制人、治理层和管理者、其他中介机构以及监管部门一起各尽其职,共同实现高质量的财务信息披露。

  (二)注册会计师审计的重要作用决定必须加强对注册会计师行业财会监督。注册会计师审计是财会监督体系中社会监督的重要内容,在国家经济监督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是国家不花钱的“经济警察”,它在完善市场经济体制、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提高经济发展质量、维护国家经济信息安全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注册会计师的审计鉴证业务,最直接的社会功能就是提升财务报告信息的社会公信力。正如朱镕基同志指出:“发展注册会计师事业是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奠基,注册会计师发展的好坏关系到国家的前途和命运,大力发展注册会计师是千秋万代的事业”。因此,加强对注册会计师行业财会监督,对于完善财会监督体系,充分发挥注册会计师审计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三)注册会计师行业良性发展离不开财会监督。加强财会监督,有利于提高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执业质量,改善执业环境。鉴于审计行业的特点,为了保障执业质量,仅靠行业自律和做好内部监控工作是不够的,独立的外部监督是必要手段,同时也是国际通行做法。财会监督能够监督事务所履职尽责,不断提升执业质量、优化执业环境,敦促事务所能够更加充分地发挥其在提高财会工作水平、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公众利益等方面的职能作用。通过日常监管、专项检查、调研走访等多种形式的财会监督,能够不断督促会计师事务所进一步增强执业风险意识,健全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诚信建设、职业道德建设,强调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遵守执业规范。

  二、当前对注册会计师行业财会监督存在的问题

  (一)重复监管。从目前的监管实践来看,注册会计师行业受到包括财政部、注册会计师协会和证监会在内的多个监管主体监管。多头管理势必会带来重复检查,这既增加了监管成本,造成监管资源的浪费,又导致监管对象疲于应付,不利于提高财会监督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二)监管力量有限。与众多会计司事务所极其庞大的审计客户相较之下,目前政府监管力量相当薄弱。受其限制,在检查工作中,大部分需要借助专业人员协助检查。由于外部借调人员的背景和经验有所不同,可能会导致在执行中的不同看法。此外,被检查的财务报表基本上都已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参与检查的借调注册会计师如何避免“同行相亲”或“同行相轻”呢?

  (三)监督机制重“惩”轻“防”。目前财会监督是以事后检查的惩罚机制为主,未能形成事前调查审核、事中跟踪监控的预防机制和事后专项检查的惩罚机制相结合的惩防体系,不能在违法行为发生时及时制止,造成资源的浪费。

  三、进一步加强对注册会计师行业财会监督的几点建议

  (一)厘清边界,明确职责。目前,财政部、中注协、证监会、审计署、银保监会等行政监管部门都对注册会计师行业进行相关监管。不同的行政监管部门的监管思路存在一定的差别。因此应明确各监管机构对注册会计师行业财会监督的职责边界和范围,由主管部门牵头负总责,做到财会监督有分工、有协作、有重点,在提高监管效能的同时,探索完善联动监管、综合监管机制,增强监管实效,提升监管权威。加强各监管机构的信息沟通和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交叉,重复检查,既节省监管资源,又提高监管效率。

  (二)加强立法,依法行政。法律是一切行动的准绳,必须与时俱进地完善法律法规制度。注册会计师行业涉及的法律主要有《会计法》和《注册会计师法》。虽然近年来对这两部法律进行了部分修正,但仍存在一些条款与现有的经济环境不相适应。尤其是新修订《证券法》出台后,这两部法律的修订更加迫切。

  (三)分类监管,有所侧重。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监管和检查可在同一标准下有所侧重和区分,从而可更为合理地分配检查和监管的重点和使用的资源。根据不同事务所的规模大小、内部质量控制强弱、客户类型、风险高低、公众利益影响大小、以往监督检查结果、处理处罚记录等具体情况,在检查频率、重点、检查覆盖面等方面可以有不同的侧重,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实施分类监督管理。这样既体现以风险为导向的检查方法,又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提升检查资源的优化配置,同时还能够有针对性地促进会计师事务所执业水平的提高。从维护会计师行业整体发展的角度出发,分类监管的名单由相关监管部门共享,不对外公布。

  (四)惩防并重,加强自律。一方面大幅提高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和处罚金额,持续显著提高违法违规成本,加大震慑力度,强化“不敢”氛围;另一方面探索建立预防机制,通过风险预警、年报审计警示、约谈等方式,将事前预防、事中监控、事后检查有机结合。此外,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构建监管部门和行业的健康有效的沟通和指导桥梁,推动行业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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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0年04月07日